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082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688782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县送桥镇郭集金***6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3016904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160万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