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680号
原告:***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GEOB7X(1-1)。
法定代表人:吴文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铭,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金柳大道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6887829(2/6)。
法定代表人:胡少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比太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安驰大道西侧、经八路东、纬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UAKG4H。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比太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