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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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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27284P,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龚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晁兰忠,男性,监理工程师,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性,住西宁市城南新区。

委托代理人:卢世晶,女性,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被执行人***之女。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援助金16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青012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援助金16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工商、税务、保险股票、债券、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将其银行及网银等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无车辆,工商、税务、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意在证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有工伤赔付;

4.2021年11月5日,11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在湟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以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且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史正光
审判员朱秋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富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