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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12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泵站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