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186号
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2栋0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浙江省储暨市。
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客运港至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1,77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1,77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