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440号
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储暨市div>
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客运港至天津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鄂010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汉口银行兴业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1,774.1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12月16日,***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江城盛翔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汉口银行兴业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05×××02)存款人民币321,774.10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