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678号
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源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