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103号
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客运港至天津路(泵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5586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市政工程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政工程队海口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1127924272040。
负责人:**。
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市政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