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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8642号 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客运港至天津路(泵站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2元,减半收取7471元,由原告武汉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