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民初356号
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十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343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宝鸡市飞龙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高崖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A38R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飞龙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宝鸡市正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实际缴纳300元,故不再退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