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6384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6384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2450720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
法定代表人:金同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200750546950K,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新华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铭公司)与被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台铭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此款已由台铭公司预交),由台铭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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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津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世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