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70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70号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90171XB。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锡达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46950K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速升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