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意丰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意丰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720号
原告:湖南意丰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兴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路**iv>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总经理。
原告湖南意丰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车道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部分约定:1.凡由于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在甲方所在地仲裁。2.仲裁地点:南京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合同中载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且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意丰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维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环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