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94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7861806E,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运昌,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24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执行款暂存在本院(2020)苏0324执3474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暂存在本院(2020)苏0324执3474号案件中的案款人民币45319元到本案执行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开户名称:睢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