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29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7861806E,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运昌,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以保全裁定对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3×××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春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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