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扬州昱轩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苏中新村一支巷5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镇友***4-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仪征市大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马集镇岔镇村八里组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扬州昱轩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仪征市大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扬州昱轩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扬州昱轩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扬州昱轩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