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067号之一
原告:钮晶,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恒桃,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222517921,住所地在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臧福兴。
原告钮晶与被告胡恒桃、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钮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所欠原告劳务费46万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6%年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了深圳市兴益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碧桂园智慧领寓1、2、3栋、菁英领寓1、2、3栋的工程,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了被告胡恒桃,2017年10月30日,原告钮晶与被告胡恒桃签订《外墙油漆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胡恒桃将碧桂园智慧领寓一期(1、2、3栋)、菁英领寓(1、2、3栋)的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钮晶施工。原告钮晶按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但被告胡恒桃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46万元工程劳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余款未果,致起讼争。
被告胡恒桃、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主要是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纠纷,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