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884号
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杨二营村村委会南侧40米。
法定代表人:徐存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臧福兴,董事长。
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邢怀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樊秋苹
书 记 员 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