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开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1辽0113执733号,执行依据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3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