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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开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1辽0113执733号,执行依据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3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