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5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北麻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6774457XA。
法定代表人:周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敦旭。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4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