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185号
原告: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二村一区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钢,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三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磊,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