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财保42号
申请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北麻村村南,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6774457X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和美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中张良村西南,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7319404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和美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976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2018年8月1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和美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9765.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