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

宜良县谢树仙花卉苗木园与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094号 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与被告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