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094号
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与被告云南建投绿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宜良县***花卉苗木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