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特160号
申请人:西安宝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红,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冯华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泰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黄丹村永乐南圩**>
法定代表人:尤兰美。
申请人西安宝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泰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信公司要求执行日照仲裁委员会(2015)日仲字第24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2015)日仲字第247号予以执行。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酆 芳
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