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知民初1号之一
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惊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岳清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富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柏树村马庄扬菱路边。
法定代表人:陈怀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西高白村307国道南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过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华露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柏树。
法定代表人:陈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扬州华露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120096288.9)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申请退还诉讼费需携带如下材料:1.当事人退费申请书壹份。应当写明退费户名、账户、开户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户名必须与当事人名称一致;2.交纳诉讼费的票据复印件壹份(当事人联);3.裁判文书复印件壹份;4.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证复印件。]
审 判 长 凌 宇
审 判 员 刘涌
审 判 员 文劼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杨华
书 记 员 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