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编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科智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38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编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智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科编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科智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宏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编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科智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