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1491号
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亚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亚东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阿荣旗亚东镇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亚东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