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被执行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