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7655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655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WTD4P,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首府9-104。
法定代表人:陈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恩公司)诉被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9日,原告以其与苏马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瑞恩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65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宏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