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32号

申请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晖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WTD4P。

法定代表人:陈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37223U。

法定代表人:郑敬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