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当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561号之一

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晖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YWTD4P(1-1)。

法定代表人:陈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37223U。

法定代表人:郑敬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明发集团当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YT3K9C。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当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7元,由原告安徽苏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