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03民初346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80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用17280元及逾期违约金2944.23元(以8640元为基数,按1.5%/月计算,自2021年9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为1857.72元;以8640元为基数,按1.5%/月计算,自2022年3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为1086.51元。)上述请求涉及的总金额暂计20224.23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梅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号为SZ3019STK210606-220605),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电梯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维保服务期限为2021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合同总价款为17280元,分两期支付,每期付款金额为8640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5日、2022年3月5日。《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维护费,至今尚有维保费17280元尚未支付。《维护保养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对所有到期未支付款项,原告有权按每月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梅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即“紫晶大厦”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并且原、被告在该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