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2380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816R。
法定代表人:李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5239X。
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玉麒,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小叶子,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18元。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