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10民初1746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816R。
负责人:李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