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8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816R。
负责人:吴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光,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杰,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蒂森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赔偿在职期间给蒂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由***承担。
原审判决:驳回蒂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蒂森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553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赔偿其在工作期间给蒂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3、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蒂森公司诉请***赔偿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但蒂森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书》及《员工录用条件核定》、销售周报的往来邮件及附件、《益田花园一期8栋1单元返工情况反馈》、关于18/19财年1季度奖金的往来邮件及附件、益田花园一期项目往来邮件及附件、《证人询问记录》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导致益田花园一期8栋1单元项目返工的原因在于***。蒂森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由于***的工作的疏忽和遗漏导致蒂森公司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蒂森公司上诉主张***赔偿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蒂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10元,本院不予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