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8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816R。
负责人:吴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光,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杰,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公司)与上诉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和赔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蒂森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蒂森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136590.03元;2、蒂森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由***承担。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1、蒂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440;2、蒂森公司支付***克扣奖金58537.77元;3、蒂森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原审判决:一、蒂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498元;二、蒂森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蒂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蒂森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2、依法改判蒂森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合法解除,蒂森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经济赔偿;3、依法改判蒂森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4、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553号民事判决,改判蒂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440元,克扣奖金58537.77元,律师费5000元;二、判令由蒂森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蒂森公司与***的上诉请求和争议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蒂森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本院认为,蒂森公司以***工作疏忽或遗漏,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导致公司实际经济损失过万元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但蒂森公司提交的《岗位说明书》及《员工录用条件核定》、销售周报的往来邮件及附件、《益田花园一期8栋1单元返工情况反馈》、关于18/19财年1季度奖金的往来邮件及附件、益田花园一期项目往来邮件及附件、《证人询问记录》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导致益田花园一期8栋1单元项目返工的原因在于***。蒂森公司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由于***的工作的疏忽和遗漏导致蒂森公司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蒂森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蒂森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张报销款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计入月工资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银行流水,结合缴税清单、社保明细、公积金明细等,经核算认定***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3722元,判令蒂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4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蒂森公司是否应支付***项目奖金。本院认为,***上诉主张项目奖金,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有项目奖金的书面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蒂森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提交发票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根据***的胜诉比例,蒂森公司应支付***律师费元5346.75元(123498元÷230977.77元×10000元),超过了五千元,故原审判令蒂森公司应支付***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蒂森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律师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蒂森公司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已预交10元,本院各退还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