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启迪协信科技园产业促进中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46577X。
法定代表人:舒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816R。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6.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3.08元,由上诉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