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84民催15号
申请人高邮市卫星卷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卫星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高邮市卫星卷烟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高邮市卫星卷烟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扬州高邮支行,收款人为呼和浩特市天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号码为30100041/20347685,票面金额为壹拾柒万元整(人民币17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邮市卫星卷烟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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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