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朗信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82民初626号 原告:**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大布村战备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69438168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文阁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943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朗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朗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朗信公司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615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944.56元(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暂计至2022年3月22日,实际应按该标准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全费720元由深圳朗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3日其与深圳朗信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房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T2020-45),约定***公司向深圳朗信公司施工的**山**茶博园内**山大红袍体验中心印象天街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并对交货地点、预搅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单价、供货期限、数量的确认、质量标准、货款的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鸿辉公司累计供应混凝土443立方米,货款总金额为209250元,深圳朗信公司仅支付147710元,尚欠货款6154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其主动降至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因上述欠款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1.《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预拌混凝土浇筑使用及养护协议》;2.对账清单;3.支付凭证(银行流水)。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深圳朗信公司确认*****公司起诉的事实属实,表示愿意支付案涉货款,因为疫情原因,案涉工程已经亏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对账后10日内未付清货款,应支付未付货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案涉货款对账时间是2021年2月5日,故*****公司提出自2021年5月16日起算违约金,标准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主张均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费,本案因深圳朗信公司未按约付款而起,鸿辉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因此支出的财产保全费属鸿辉公司的损失,深圳朗信公司作为违约方应予以赔偿,鸿辉公司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6154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6日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68.5元,由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