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2408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正东,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东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以(2016)鲁0602执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左正东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左正东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