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扬,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左正东,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东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鲁0602执第24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
2、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轿车一辆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3、2018年2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启动司法网络拍卖。同年4月13日,因无人竟买而流拍。
4、2018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413000元的价格接收该车辆。同日,本院以(2016)鲁0602执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左正东所有的************汽车一辆作价39825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开锁费、执行费),交付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6)鲁06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给付款项义务。************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3.2018年7月10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执行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398250元,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203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6)鲁06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