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02执2408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东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2016)鲁0602执24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F×××××号梅赛德斯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F×××××号梅赛德斯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潘锦文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