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2009号
原告: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福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民阜路58号美航花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爱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福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大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2.15元,减半收取2131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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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