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0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15号13楼15-1301B、15-1302单元。
负责人:王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YHC3R5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6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尚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平保无锡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保无锡分公司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保无锡分公司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平保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