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97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润杰,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YHC3R5B,,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尚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人保无锡分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人保无锡分公司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保无锡分公司撤回对扬子江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