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90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江苏某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XXXX,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