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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终1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淑萍,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法定代理人:***,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法定代理人:牛淑萍,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万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北环路北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沈海高速开发区收费站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淑萍、***、***、冠县万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晨 审判员 袁 辉 审判员 林 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