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平芳,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芹,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云国,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云艳,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德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孟春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志程,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平芳、管芹、陆云国、陆云艳、***、临沂德源运输有限公司、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苏0707民初5914号民事案件系同一起交通事故,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受害人陆林兵系苏AG××××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及驾驶员,该案中受害人陆林兵近亲属孙华芳、管芹、陆云国、陆云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受害人陈荟系苏AG××××号重型普通货车乘坐人,受害人陈荟近亲属***、唐平芳起诉时遗漏孙华芳作为被告,经本院电话询问,***、唐平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孙华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比例与已经生效的(2020)苏0707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赔偿比例不一致。
综上,根据二审审查发现的新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刘亚洲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丽莉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