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029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鲁庄村**,
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工路**。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球,戴国旗,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和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楼**/div>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div>
被告: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孟春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丹,汪春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夏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