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41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湘江智能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1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谢国富。
被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侯宇。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江智能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江智能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撤诉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